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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騙抵……納稅人風險自負,個稅信用政策發布有何影響

發布時間:2020-01-02 未經本站允許禁止轉載,如有侵權請與本站聯系

存在偷稅、騙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惡意舉報等失信行為的當事人,稅務部門將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8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新京報記者梳理發現,本次《通知》中提到四個要點,其中包括實施個人所得稅申報信用承諾制、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通知》的發布代表我國對自然人個人所得稅納稅的制度建設真正啟動。”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訴記者,從2014年起,納稅信用體系主要針對企業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并沒有將一般的自然人納入個人信用制度建設。把納稅信用建設擴展到一般公民非常有必要,這體現了公平、統一的適用原則。因為隨著我國提升直接稅比例,個人直接交稅會越來越多,進行信用監管尤為重要。

此外,專家接受記者采訪時稱,《通知》體現了監管層工作重點的轉變,即在個人納稅領域,重點從前期監管變為后期監督,而這也是大數據時代的必然選擇。

要點1 實施個人所得稅申報信用承諾制

“信用承諾的履行情況納入個人信用記錄,提醒和引導納稅人重視自身納稅信用,并視情況予以失信懲戒。存在偷稅、騙稅、騙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惡意舉報、虛假申訴等失信行為的當事人,稅務部門將其列入重點關注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

解讀 新型監管體制,激勵與懲戒結合

施正文表示,總體而言,本次《通知》是以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體制,通過把激勵與懲戒結合,并建立納稅信用記錄制度,約束公民社會生活中稅收之外的行為。同時,本次的協同治理體現了聯合監管的治稅理念,進行體系性治理。

“《關于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的通知》是35號文后推出的第一個具體領域內的信用政策,是信用惠民和稅務惠民的一個政策,也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到縱深階段的一個標志性事件。”首都師范大學信用立法與信用評估研究中心研究員薛方表示,這三類工作在通知下發前,稅務系統就開展了相應的基礎工作,本次作為一項制度確立下來。

薛方稱,相對而言,信用承諾和失信認定機制有相應的指標體系和程序化規定,便于操作和執行。難點在于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信息記錄的全面和無遺漏。

要點2:對個人所得稅嚴重失信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

“對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記錄持續優良的納稅人,相關部門應提供更多服務便利,鼓勵行政管理部門在頒發榮譽證書、嘉獎和表彰時將其作為參考因素予以考慮。同時,對經稅務部門依法認定,在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專項附加扣除和享受優惠等過程中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向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相關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數據動態更新機制,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解讀 監管方式轉變:強調納稅人風險自負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倪紅日表示,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實際上體現了監管方式的轉變。原來監管的重點在于前期個人納稅情況的監管,《通知》體現的監管思路是假定納稅人有誠信為前提,強調納稅人風險自負,加強納稅后的監管。

倪紅日稱,大數據時代,各部門信息已經打通、聯網,個人的納稅、收入、現金流的情況都已經被掌握,而這就是放松前期門檻的基礎。但同時納稅后,稅務部門將進行嚴格的抽查和稽查,一旦被發現個人有失信行為,懲罰就比較嚴重。在經濟發達國家也是這樣的監管思路。

施正文表示,實際上信用體系建設有三大基礎機制,首先是實施信用承諾制時,個人申報納稅申報表要守信。二是建設納稅信用記錄制度。三是建立失信行為認定機制,重點關注偷稅漏稅對象,并對外公示。

“這是懲戒和激勵機制的基礎。未來還會有些細化準則,這些機制會影響納稅人的社會生活,包括簽合同、申請貸款保險、職位升遷等。”施正文說。

薛方表示,此前國家稅務總局已經推出了《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等政策。在信用承諾、信用記錄、失信認定和信用修復機制方面,還要細化相應的指標體系和程序化規定。

要點3:建立異議解決和失信修復機制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最小授權原則設定自然人納稅信用信息管理人員權限。對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記錄存在異議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異議申請,稅務機關應及時回復并反饋結果。對因政策理解偏差或辦稅系統操作失誤導致輕微失信,且能夠按照規定履行涉稅義務的自然人,稅務部門將簡化修復程序,及時對其納稅信用進行修復。”

解讀 個人銀行存款、借貸應該保護

“在大數據時代,信息泄露帶來的危害更嚴重,因此強化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是很有必要的。”倪紅日說,《通知》中提到的“各地區、各部門要按最小授權原則設定自然人納稅信用信息管理人員權限”,主要涉及的機構是銀行,也就是應該保護自然人的銀行信息,包括銀行存款、借貸、金融資產運行情況。

“此前財稅部門跟金融部門對于是否要提供個人的銀行信息有爭論,因為根據銀行相關的法律規定,不應該把全部銀行信息提供給稅務部門。”倪紅日表示,《通知》強調了要最大程度保護個人金融信息,同時在稅務部門調查階段需要什么信息,銀行再去配合。

針對建立異議解決和失信修復機制,倪紅日表示,像廣東等城市目前有很多大企業會跟稅務局事先簽訂協議,明確應如何繳稅,規避稅務風險,這很好地減少了企業因不懂如何繳稅導致失信的情況。

同時,施正文表示,這給納稅人自我糾正的機會和異議權,因為信用建設的重點不是以制裁為主,而是讓納稅人建立信用至上的觀念。

對于異議解決和失信修復機制還需完善哪些方面?薛方表示,首先,要加強稅務系統的政務誠信建設;第二,要利用信息透明的“陽光機制”,大力推進信用監管信息公開公示;第三,充分發揮“互聯網+”、大數據對信用監管的支撐作用。

要點4: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各地區、各部門要統籌實施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管理工作,完善配套制度建設,建立聯動機制,實現跨部門信用信息共享,構建稅收共治管理、信用協同監管格局。同時,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渠道,做好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加大依法誠信納稅的宣傳力度。”

解讀 形成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合力

薛方說,《通知》體現了對前一段時間信用政策實施中的“信用擴大化、泛化”現象的主動糾偏,例如,在“自然人失信行為認定機制”和“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中關聯性場景的把控和業務協同中的程序規范化。

在施正文看來,本次《通知》要求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要堅持業務協同原則,充分發揮各業務主管部門在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中的組織引導和示范推動作用,形成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合力;要堅持權益保護原則,注重納稅人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健全信用修復機制,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統籌部門,協調各個政府管理部門,稅務機關作為主管部門,別的部門也要對工作給予支持。“在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過程中,法院、工商局等部門都需要配合。”施正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