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未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鐵路產品實行產品認證管理。
辦法規定,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鐵路產品認證工作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鐵道部負責鐵路產品認證采信工作和認證產品在鐵路使用領域的監督管理工作。
辦法明確,國家對未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鐵路產品實行產品認證管理,并采取強制性產品認證與自愿性產品認證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依照國家有關強制性產品認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實行自愿性產品認證管理的,依照該《管理辦法》的規定具體實施。實行自愿性產品認證管理的鐵路產品認證采信目錄,由鐵道部制定、調整并公布。納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和列入采信目錄的鐵路產品,依法取得認證后,方可在鐵路領域使用。
辦法要求,從事鐵路產品認證相關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過實驗室資質認定,具備鐵路產品認證檢測相關技術能力,并符合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活動的,還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指定。
認證機構應當對申請認證的產品進行隨機抽樣和封樣,并由認證委托人將封存的產品樣品寄(送)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需要現場檢測的,由檢測機構組織檢測人員實施現場檢測。檢測機構對樣品進行檢測,應當確保檢測結果真實、準確,并對檢測全過程做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檢測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并配合認證機構對獲證產品進行有效的跟蹤。檢測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檢測報告內容以及檢測結論負責,對樣品真實性有疑義的,應當向認證機構說明,并作出相應處理。
辦法還規定,認證機構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承擔法律責任。認證機構未按有關規定規范開展產品認證業務,以及未對其認證的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認證標志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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