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CI驗廠關于懷孕女員工、新生媽媽的待遇
發布時間:2015-07-06 未經本站允許禁止轉載,如有侵權請與本站聯系
一、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也指出:“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另一方面,包括生育保險在內的各項社會保險,具有強制保險性質,為用人單位所必須辦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
二、產假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即實際產假天數=法定基本產假天數+特殊原因增加天數。法定基本產假天數為90天。一般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于法定的90天標準。
產假時間是按照自然天數計算的,周末假日和節日等也計算在內。
關于流產的產假:
《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對相關問題有更為詳細的解釋: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工資待遇
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基本工資)。
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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